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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受理
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需要复查复核的,应当在收到处分后向本委提出申诉,由信访室受理申诉材料。
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需要复议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向本委提出申诉,信访室受理申诉材料。
对不属于县纪委监委受理范围的申诉,信访部门应告知申诉人向相应申诉途径。
二、申诉材料
申诉、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诉、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请事项,申诉、申请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相关组织落款及提出请求、申请的日期等内容;原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和相关处理决定、复议复查、复审决定等材料。
申诉、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代为提出申诉申请的,还应同时提交与申诉、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申诉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申诉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单位负责人批示,由案件审理室进行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复审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复核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
四、申诉告知
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申请人,听取其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申诉人,申请人若不服复议复查决定,可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申诉或复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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