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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1 11:03  来源:庆阳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4256次

一、庆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一级科员刘楠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2月27日22时20分,刘楠酒后驾车行驶至西峰区兰州路与庆化大道十字向东50米好又多超市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9mg/100ml。2019年3月7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5月19日,刘楠受到警告处分。

二、庆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勤人员李长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9月6日21时45分,李长原无证酒后驾车行驶至西峰区公交集团修理厂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6mg/100ml。2020年3月19日,李长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8个月。2020年4月29日,李长原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三、西峰区肖金镇王庄村当庄队队长田兴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10月11日16时30分,田兴辉酒后驾车沿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农业银行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54mg/100ml。2019年12月30日,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6月28日,田兴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四、宁县食药监局原副局长闫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8年4月1日21时30分许,闫宁酒后驾车由宁县向早胜方向行驶至银西公路416千米+900米处,与孙某某驾驶的由早胜向宁县方向行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测,其属醉酒驾驶。2018年5月29日,宁县人民检察院对闫宁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月9日,闫宁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五、环县小南沟乡丁寨柯村丁寨柯组农民党员高升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6年8月12日23时,高升原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毛井镇“紫冠KTV”出发沿毛井街道行驶至毛井中街十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1mg/100ml。2016年10月13日,被司法机关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3月19日,高升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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