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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发布时间:2022-04-15 17:41 浏览次数:1688次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者,旗帜鲜明保护干事创业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应有之义。我们历来欢迎以实事求是和依规依纪依法为原则,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监督和检举控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县干部群众热烈响应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检举和提供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规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全力支持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从严正风肃纪反腐,为推动我县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容忽视的是,有极少数别有用心者故意夸大、歪曲事实,或者指示、教唆、雇佣他人伪造材料、提供虚假陈述,借信访举报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不仅浪费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资源,更是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给全县政治生态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让诬告陷害的歪风邪气无所遁形,进一步优化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环境。按照中央及省市县纪委全会部署要求,20224月至20229月在全县开展诬告陷害行为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在此倡议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党员、干部,请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监督权利,以维护全县政治生态健康向善为己任,以匡扶社会正气为己任,切勿诬告陷害。

根据《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规定,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故意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恶意检举控告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属于诬告陷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将联合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让诬告陷害没有舞台、无处藏身、付出代价,坚决刹住恶意举报的歪风邪气,形成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正向氛围,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庆城县纪委

庆城县监察委员会

202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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