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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4-12-19 09:33  来源:本站     作者:王满银    浏览次数:2457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二十二条实施细则及县委十四条规定,坚决纠正“四风”,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县纪委决定,对近期查处的一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1、县公安局高楼派出所原所长白冰公车私用问题。2014314日,白冰驾驶高楼乡派出所甘M-0139号警车赴陕西杨凌区装运个体户车某某购买的软中华、芙蓉王等905条香烟,于315日被庆阳市烟草专卖局在庆城县驿马高速公路出口查获。经20141111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白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赤城卫生院院长张雄虓违规发放过节礼物、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问题。2014年春节前夕,庆城县赤城卫生院院长张雄虓与副院长杨世强商量同意,以购买公共卫生用品之名,购买礼品27份,每份96元,共计2592元,发放给单位职工。另外,张雄虓在任赤城卫生院院长期间,多占用办公用房114.7平方米。经20141111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雄虓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其腾退超标办公用房。

3、熊家庙办事处违规报销干部职工通讯补助问题。20135月,熊家庙办事处向干部职工发放通讯补助费10473元。2014125日,县纪委决定对熊家庙党工委书记苏韬、时任办事处主任赵彤、分管财务的纪工委书记李向明进行诫勉谈话,对发放的通讯补助资金收缴财政。

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及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以上3起典型问题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各项纪律作风规定的自觉性,从小处抓起,从点滴做起,防微杜渐。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把监督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二十二条实施细则及县委十四条规定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创新执纪监督方式,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铁的纪律为全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中共庆城县纪委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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