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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纪委建立乡镇纪委书记、派驻县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有关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10 15:22  来源:本站     作者:王满银    浏览次数:851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纪委、派驻县直部门纪检组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严明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庆城县纪委出台《乡镇纪委书记、派驻县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有关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该制度从5个方面对乡镇纪委书记、派驻县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有关重要事项报告进行了规范。一是因公或因私外出须事先向县纪委报告。离开本县出差、离岗休假、学习时间超过一周,须在3天前向县纪委办公室书面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外出。二是个人重要事项变化须及时向县纪委报告。本人发生婚姻变化,配偶、子女出国(境)等涉及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和本人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等事宜,要及时向县纪委办公室书面报告。三是对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和反映须及时向县纪委报告。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工作中发现或收到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和反映,以及所在乡镇、部门重要的案件线索、发生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纪委报告。四是对所在乡镇、部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县纪委报告。加强对本乡镇、本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本乡镇、本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因个人不良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及因公、因私出国(境)逾期、滞留不归,或者因公受伤、殉职,因工作原因受到打击报复、人身攻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以及纪检监察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发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的情况等,要及时向县纪委报告。五是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告。严格落实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做到该报告的必须报告,特别是涉及所在乡镇、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和反映,必须及时报告。对重要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没有及时报告的,由县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其约谈或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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