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王书记对落实“两个责任”提出的“六个同向发力”和“把好五关、防止五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责任,庆城县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一是明确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将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党组、县委主要部门、乡镇党委及县直部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细化为5类64项。重点从干部选拔任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委的纪律作风规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组织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靠实了工作责任。二是靠实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责任。将县纪委和乡镇及县直部门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细化为2类17项。重点从协助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并监督落实、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纪律作风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情节较轻的,责令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检查,对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追究畸轻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规案件的同时,既应查清违法违纪当事人的法纪责任,也要查清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失管失教失监的责任,一并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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