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规范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庆各单位:
《关于规范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庆城县委办公室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关于规范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规范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遏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行为,引导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作风、严明纪律有关规定及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规范县处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人员是指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乡镇及基层站所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相关的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升学入伍、职务变动、生日祝寿、开业庆典等活动。
第三条 全县各级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除本人、子女的婚嫁和父母、配偶的丧葬之外,邀请亲属(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及同学以外的人员参加其它婚丧喜庆活动;
(二)邀请和要求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或收受其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用公车、公款或其他公共资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影响机关单位正常公务活动、公共交通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
(五)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六)以同一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其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格执行报告备案制度。
(一)婚嫁事宜须在举办婚礼前10日内填写《庆城县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对拟定操办事项计划进行报告。
(二)丧葬事宜应采取电话等方式报告或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
(三)婚丧喜庆事宜须在事后10日内填写《庆城县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登记表》,就实际操办的时间、地点、宴请人数、宴请桌数、用车数量等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四)同一事项中两人以上适用报告的,由主办者报告。
(五)全县所有正县级干部向市纪委报告、备案,副县级及科级干部向县纪委报告、备案,其他公务人员向本乡镇、单位纪委(纪检组)报告、备案,无纪检监察组织的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备案。
(六)凡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对操办者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各乡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乡镇、单位公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严格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乡镇、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渠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广大群众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举报,严肃查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违纪违规问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对于典型案件进行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第七条 各乡镇、单位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处理结束后10日内上报县纪委,每年年终向县纪委报告当年对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和查处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庆城县纪委、庆城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庆城县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2、庆城县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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