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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庆城县委办公室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城县约谈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5 16:41  来源:本站     作者:王满银    浏览次数:2341次

 

中共庆城县委办公室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城县约谈领导干部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庆城县约谈领导干部实施办法》已经201558日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庆城县委办公室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14

 

 

庆城县约谈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转变作风,提高效能,促进落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甘办发2012105号)、《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省纪委办公厅201411月印发)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就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完成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任务,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督查、调研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三种类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点项目、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

(二)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三)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四)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机关管理松懈,班子成员不团结,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七)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参与谈话不得少于2 人。谈话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载,必要时保留音像资料。约谈对象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  约谈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或督查、调研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呈报相关领导审核。

(二)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人和约谈时间、地点。

(三)约谈人按约谈提纲进行谈话。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事项及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九条  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约谈人应全面、准确了解约谈事项的进展、原因、性质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精准传导压力,不包庇、袒护约谈对象。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乡镇、单位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约谈情况的处理:

(一)被提醒、告诫约谈一次的,本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被提醒、告诫约谈两次的,在全县通报批评;

(三)被提醒、告诫约谈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按《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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