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监察全覆盖的新理念学习监察法,准确掌握监委的性质和职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补上了原来的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树立法治新思维,推进惩治腐败不断深入。监察法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12项调查措施。同时,专设程序一章,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坚持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实施国家监察,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践中贯彻监察法,确保取得新成效。当前,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已全部组建成立,转隶人员已经到位,要积极推进职能、人员、工作深度融合,努力实现“形”的重塑和“神”的重铸。要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打造专业化纪检监察队伍。要尽快确定纪委监委及其内设机构“三定”方案,实现执纪监督与审查调查机构分设。要修订完善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运行机制制度,完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案件监管等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协调和制约机制。要加强同检察、公安、审计等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协作和配合,做到既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又协同配合、无缝对接,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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