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庆各单位:
《庆城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庆城县委办公室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庆城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脱贫攻坚工作纪律,督促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级干部职工自觉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切实推动全县脱贫攻坚各项任务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庆城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党组织关系、劳动人事关系隶属,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脱贫攻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级干部职工。
第四条 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村两委、村组干部及驻村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两委、村组干部及驻村干部实施问责: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不准、确认有误、数据信息不完善,出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漏报、误报、瞒报的;
(二)未制定规划及未实施好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工作,不积极主动配合责任部门工作,造成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或贫困人口帮扶措施有遗漏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扶贫资金,未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私分资金和物资的;
(四)未严格落实各项扶贫政策,搞变通,造成贫困户应享受而未享受到相关政策的;
(五)没有或未全面宣传精准扶贫政策,不教育引导贫困户转变观念的;
(六)未完成贫困村集体经济建设任务,未按要求收集整理原始工作资料的;
(七)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未能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在规定时限未能实现脱贫目标或者弄虚作假出现“数字脱贫”的;
(八)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最新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在上级督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对上级明察暗访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纠错的;
(九)对故意设置障碍,造成扶贫项目进展缓慢或扶贫资金浪费的;
(十)其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乡镇党委政府、乡镇领导及干部职工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党委政府、乡镇领导及干部职工实施问责:
(一)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最新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未深入村组调研,未制定精准扶贫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未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脱贫工作制度和规定的;
(二)未抓好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管等工作,未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未保证贫困户知情权,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项目管理规定,监督失察出现资金流失、项目管理混乱的;
(三)未坚持正确方法和有效方式宣传各项精准扶贫政策,不积极排查调处、化解疏导矛盾,导致贫困户及群众上访、闹访、缠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对所负责的脱贫攻坚任务底数不清、职责不明、措施不具体、推进不力,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
(五)未对本乡镇所有贫困对象的识别、分类、施策、管理等进行审核把关,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不精准,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出现“数字脱贫”“统计脱贫”“被脱贫”现象,或瞒报、虚报、漏报、不报重要信息、重要数据的;
(六)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未能完成年度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或在规定时限未能实现脱贫目标的;
(七)在上级督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对上级明察暗访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纠错的;
(八)未按时上报有关工作数据、进展等情况或数据不准的;
(九)不积极主动支持“12317”热线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的;
(十)其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县直部门、部门领导及干部职工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直部门、部门领导及干部职工实施问责:
(一)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最新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未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帮扶村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村情民意、参与帮扶村制定脱贫攻坚年度计划的,未与乡镇、村、贫困户会商制定贫困户脱贫计划的;
(二)未全面准确宣传精准扶贫相关政策规定,未协助乡镇、村营造精准扶贫宣传氛围,未做好宣讲工作的;
(三)未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导致群体性信访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安全隐患严重的;
(四)未按时上报有关工作数据、进展等情况或数据不准的;
(五)未组织好本单位领导干部职工认真实施好结对帮扶工作,结对帮扶流于形式、走过场,未落实好工作职责,未完成所承担的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
(六)全县脱贫攻坚意见方案涉及的县直部门未严格落实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就业增收扶贫、低保政策兜底扶贫等各项扶贫政策和项目,未按要求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对扶贫资金不按规定要求拨付的;
(七)承担督查、监督、考核等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县直部门未扎实开展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目标考核等工作的;
(八)在上级督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对上级明察暗访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纠错的;
(九)县直部门驻村干部未按要求履行驻村工作职责或工作不在状态、不为民办实事的;
(十)其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八条 脱贫攻坚工作中对单位和干部职工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现岗位;
(七)离岗学习、反省;
(八)降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十一)辞退或解聘;
(十二)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除辞退或解聘外,可单独应用,也可合并应用。作出免职、辞退、解聘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予以党纪处分;同时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脱贫攻坚相关纪律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问责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四)经相关组织两次督办,职责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按规定解决问题的;
(五)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加重问责的情形。
多次出现问责情形中的类似情形,视情节轻重,倍加或叠加追究责任。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问责情况作为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实施问责不因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中发现单位或干部职工有本办法所列应当问责的情形,或依据下列反映单位或干部职工存在上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一)群众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材料中具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关于实行问责的指示、批示;
(三)上级机关组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情形;
(四)日常工作检查、暗访发现的应当问责的情形;
(五)其他方式提起的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考核局及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脱贫攻坚工作任务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存在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需要给予问责的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确需实施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市驻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视其情况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等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庆城县委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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